一般審查

 

一、    作業程序為行政審查、初審、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二、    請依不同案件類型,按照台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申請送審清單(請至常用表單下載),準備送審資料。

三、    為爭取審查時效,試驗委託者、CRO或試驗主持人等,得同時向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臨床試驗計畫。惟該申請案必須經上述兩單位均審理通過後,始准施行,計畫變更時亦同。